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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
2015-06-24 来源: 点击:5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章程》,结合专业委员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专业委员会是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不另立章程。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冠名方式为“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条 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 制订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学术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 按照专业委员会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发展会员。

  () 编辑出版本专业的期刊杂志、科技著作和科普读物,协助总会刊物征集、审定有关专业稿件、承接信息、网络工作,发挥学术指导作用。

  () 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 组织本专业继续教育,开展技术培训,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 发现、推荐、培养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反映科技人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 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科技发展建议。

  () 开展本专业的科技协作与临床实验研究。

  () 执行学会理事会的决议,向学会报告工作,并完成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立、变更、注销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本学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有规范的名称,不与本团体现有的专业委员会相重复。

  () 基本形成覆盖学术领域的学术队伍,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五十人以上的会员。

  () 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 有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基础。

  () 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 承认本团体《章程》,服从本团体领导,按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六条 申报程序

 

  ()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提议,并有5-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学会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表,报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

  () 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后,经学会组织部审查同意,提交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备案,择机宣布成立。

  () 新建专业委员会获准成立后一年内,由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与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一年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委员会成立资格。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在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会员属于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团体所有。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纳入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管理体制。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应加强对专业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机构变更程序

 

  专业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变更名称、负责人时,应向学会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条 注销程序

 

专业委员会需要注销时,应由专业委员会报请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并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报备,由学会在其官方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撤销程序

 

  ()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章程》,专业委员会若申报时弄虚作假或自批准成立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或不按规定进行组建的,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将其撤销。

  () 专业委员会因违反国家法规和本团体《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改组整顿或撤销机构的处理。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

 

  凡从事乳腺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根据本人专业特长申请加入相关专业委员会,经批准成为学会会员。

 

  第十三条 入会手续

 

  申请参加专业会员者,填写《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专业会员申请表》,由两名专业会员介绍,经所在单位审查,专业委员会推荐,报学会组织部审查批准成为专业会员,统一编码登记,颁发由学会统一印制的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 在学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 优惠参加学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国内学术会议,并优先选派出席国际学术会议;

  () 优先在本团体官方网站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优惠取得本团体最新科技信息和资料;

  () 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义务:

 

  ()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所委托的各项任务;

  ()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积极参加学术、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

  () 定期缴纳专业会员会费;

  () 为发展本团体事业自愿捐款及募集资金。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专业委员会设委员50人以上,其中常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设主任委员1名,侯任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常务委员总数的1/3。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届期4年。提倡现任主任委员、侯任主任委员和前任主任委员(名誉主任)相结合的动态集体领导体制。主任委员、侯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是本专业有声望的著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委员名额分配应考虑到学科发展的合理分布,不宜过分集中。

  55岁以下的委员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

委员必备条件是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作风正派、团结群众、身体健康、热心为学会服务,新当选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5岁。

专业委员会设秘书12人。

 

  第十六条 新建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遴选,由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与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协商成立的新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组织实施。筹备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民主协商提出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常务委员建议名单、正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常务委员建议名单、正、侯、副主任建议名单经组织部资格审查后,报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办法

 

  各专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应在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领导下组织实施。

  (一) 专业委员会每四年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组织部组织本届专业委员会对下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侯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征求意见,提出并讨论决定下届专业委员会任职名单及名额分配方案,下达正式换届通知。

  () 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应适时组织召开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侯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常务委员必须从委员中产生,主任委员、侯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从常务委员中产生。

  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主任委员、侯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且得票多者当选。秘书由主任委员从委员或常务委员中任命。

  ()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主任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本学会其他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 选举结果报学会审定后颁发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聘任证书,并正式行文将新一届委员会通知各专业委员会及本人所在单位。

  () 卸任的正、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的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均任期一届。

  () 规模较大、条件成熟的专业委员会可设立青年委员会,青年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45岁。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领导全面工作,秘书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由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组织部提出申请,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长期不换届的专业委员会,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227日前向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年度登记报表,内容包括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组织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以备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财 务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资产归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学会常务理事会。

                                         

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